通过法律途径讨薪的悲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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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14名是来自全国各省份的农民工2015年通过各种渠道来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石岭镇丰城水泥厂扩建工程工地打工,直至2016年工程完工承包公司江西荣晟赣北安装公司非法转包给包工头也就是我们的老板除了给我们少量的生活费外以各种理由拒付我们工资,出于无奈我们也协商了堵门了石岭镇派出所也出面调解还是没有结果,后又去了廉江市劳动局,还好在劳动局的调解下对方给我们了一部分工资让我们先回家,剩下的到2016年10月10号前结清!然而到了日期后对方又不各种理由的不按协议付款,无奈我们又一次千里迢迢赶过来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可悲的是劳动局回复我们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以劳动关系不及格为由不予受理!
    后来我们又咨询并聘请了律师帮我们起诉至廉江市法院,由于对方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并且包工头没有任何资质,我们就起诉了江西荣晟赣北安装公司,还好廉江法院秉公办理替我们讨回了公道也就是我们胜诉了!对方不服判决后又向湛江市法院上诉!
    然而可悲的是法官面对对方非法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于不顾,仅仅凭借当初包工头在劳动局的口供记录,对方转脸否定当时和我们协商的项目经理职务,就断然判我们是属于包工头和江西荣晟赣北安装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我们败诉没有一分钱拿!  并且还是终审判决!
    在这里我就想问问当事法官你们走访了吗?你们调查了吗?那怕打电话问问啊!难道当时石岭镇派出所出面在水泥厂办公室调解时对方的项目经理是谁?在廉江市劳动局协商时对方的项目经理又是谁?一个正常人随便想想就知道一个普通职员会随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就能给我们支付前面的工资!










    这个是部分判决书及廉江劳动局的整改通知书最后居然成了一纸空文!还有最后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难道对方非法转包给包工头不需要承担责任吗?把车借给没驾照的人出了事故还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在这里我就想问问当事法官你们就是这样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尊严吗?还是当中有其他隐情?这个我们这些草民也许永远都不会知道!





    法官不是按道义判案,不是说“大家都认为是这样”所以“法官就应该这样判”;
    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体现在控辩双方均使用同一套准绳判断——法律条文;
    很多时候法官也很无奈,就像你们明知道包工头没有资质、没有合同、也没有单据签名,单凭他一句话说给你们开工资,你们就给他干活,事后包工头不给工资了,你去怪法官?
    说得再直白点,你自己都不保障自己的权益,还凭什么让法官来保障你?
    另外,法官从来就没有走访查案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你主张什么就由你提出证据——你要主张谁是项目经理就由你提出证据,你主张有劳动事实就由你提供证据——你无法提供让法官如何断案?
    何况,你起诉的是发包公司,而你们又没有和发包公司有任何劳务关系,你们以不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这样的理由去起诉该公司,败诉是理所当然的呀。
    那么你会说,该公司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存在过错,是存在这样的过错,但这过错跟你们劳动没有任何关系,就算该公司违法发包要负责,也是由工商进行罚款,也不会跟你们有半毛钱关系。
    所以,你们诉讼对象不应该是发包公司,而是你1楼所讲的包工头;起诉理由也不是“没有支付工钱”而应该是“欠钱不还”;你们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债权债务关系;起诉适用法律不是用《劳动法》而是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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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分析和建议
    作者:义马法院 徐浩亮
    《最高renminfayuan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对违法分包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没进行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以上两个文件,造成在审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法律的混乱。
    如我院在审理45位农民工起诉包工头(无用工资格)、承包商讨要工资案件中,包工头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承包商未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承包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根据《解释》承包商未欠包工头工程款,对拖欠工资不承担责任;二种根据《暂行办法》承包商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漫漫烧,这又如何解释?